一、课程重新学习规定
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,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,均须参加重新学习,课程重新学习费用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执行。
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须申请重新学习:
1.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程学期考核不及格,经次学期初的补考仍不及格者;
2.某门课程缺课(含实验课缺做实验项目)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/3者;
3.无故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;
4.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,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;
5.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办理缓考手续,但缓考仍不及格者;
6.因其他原因必须重新学习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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